路基沉降板规范中的相关规定

来自:路基沉降板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:2021-07-06
摘要: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-2007》规定:   (1)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、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、局部倾斜、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。   (2)沉降观测点的布置,应以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。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:   1、建筑物的四角、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~15m处或每隔2~3根柱基上。   2、高低层建筑物、新旧建筑物、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。   3、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、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外、人工地基,地基接壤处、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。

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-2007》规定:

  (1)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、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、局部倾斜、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。

  (2)沉降观测点的布置,应以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。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:

  1、建筑物的四角、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~15m处或每隔2~3根柱基上。

  2、高低层建筑物、新旧建筑物、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。

  3、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、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外、人工地基,地基接壤处、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。

  4、宽度大于等于 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,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,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。

  5、邻近堆置重物处、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(沟)处。

  6、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。

  7、片筏基础、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。

  8、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、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。

  9、电视塔、烟囱、水塔、油罐、炼油塔、高炉等高耸建筑物,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,点数不少于4个。

  (3)沉降观测的标志,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,采用墙(柱)标志、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(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)等型式。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,并涂上防腐剂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、窗台线、暖气片、暖水管、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,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(柱)面和地面距离。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,可按本规程附录C次表C.0.1条规定执行。路基沉降板规范中的相关规定

  (4)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,应按本规程第3.2.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。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,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。

  (5)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,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。

  1、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,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。一般建筑,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,大型、高层建筑,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。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。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~5层观测一次;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(如回填基坑、安装柱子和屋架、砌筑墙体、设备安装等)分别进行观测。如建筑物均匀增高,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%、50%、75%和100%时各测一次。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,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。停工期间,可每隔2~3个月观测一次。

  2、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,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。除有特殊要求者外,一般情况下,可在年观测3~4次,第二年观测2~3次,第三年后每年1次,直至稳定为止。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:砂土地基2年,膨胀土地基3年,粘土地基5年,软土地基10年。

  3、在观测过程中,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、基础四周大量积水、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,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。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、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,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。

  4、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,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。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,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。一般观测工程,若沉降速度小于0.01~0.04mm/d,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,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。

  (6)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,除按本规程第3.3.3.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,还应符合下列要求:

  1、对二级、三级观测点,除建筑物转角点、交接点、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,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,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。

  2、观测时,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、搅拌机、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,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。

  3、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、增加荷载量、仓库进货吨位、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。

  (7)每周期观测后,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,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、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。如需要可按规范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:

  (8)观测工作结束后,应提交下列成果:

  1、沉降观测成果表;

  2、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;

  3 、v—t—s(沉降速度、时间、沉降量)曲线图;

  4、p—t—s(荷载、时间、沉降量)曲线图(视需要提交);

  5、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(见附录D表D.0.1条,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不提交);

  6、沉降观测分析报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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